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履行农贸市场规划、验收、升级改造等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