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并落实农贸市场扶持政策和措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