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实行活禽集中屠宰、检验检疫,推进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活禽集中屠宰场所。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