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等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