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农贸市场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活禽存栏区、销售区、屠宰区之间应当物理隔离。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活动。活禽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