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贸市场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活禽存栏区、销售区、屠宰区之间应当物理隔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