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农贸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对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进行身份登记,并对自产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