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在农贸市场内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使用,不得向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收取摊位使用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