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责任:

(一)配备专(兼)职公共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制定农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