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责任:(一)配备专(兼)职公共安全管理人员;(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三)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四)制定农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