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监督员;

(二)及时清扫市场场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三)配备室内通风、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四)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引导消费者分类投放垃圾;

(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配备专(兼)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人员;

(六)建立定时休市或者区域轮休制度,休市或者轮休期间进行消毒和卫生防疫作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