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证明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三)在农贸市场内设置独立的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开展检测;

(四)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