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服务管理责任: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计量管理、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基本资料;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农产品安全信息、固定商位设置情况、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按照商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对场内经营者占道经营、扩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行为予以劝阻;
(五)配备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六)引导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七)加强对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障农贸市场运转正常、标识清晰、秩序井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