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设备租赁等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