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委托企业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对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