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单建或者配建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农贸市场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