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未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贸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及环境卫生、雨污分流排水、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农贸市场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改造。经改造后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