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设规范和验收规范应当包括食品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区域、水产经营区域、熟食制品经营区域独立分离设置和自产自销专用摊位、停车场、卸货区、公共厕所等功能区划分以及消防、检测、消毒、供电、通风、排水、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的内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