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