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总量合理、绿色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邀请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