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