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六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满后,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