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满后,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