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住宅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显著标志并明示区域。

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住宅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可以面向本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租。停车位租赁费收取方应当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责任及费用,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