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业主交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保修期满后,出现下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等紧急情况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

(三)共用消防设施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的;

(六)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发生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