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