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组织、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