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组织、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