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一条有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将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所在楼栋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