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

(五)进行家庭娱乐等活动时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损毁或者侵占共用的道路、绿地、楼道、屋顶等场地部位和共用的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防工程进出口;

(八)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乱倒垃圾,乱倒污水,高空抛物;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乱停车辆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