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车位、车库、电梯、变配电房、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人防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公共绿地、林木以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排水管网、化粪池等设施的疏通、维护;
(三)公共环境卫生维护;
(四)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定期巡逻;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对业主使用物业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七)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检测、检验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服务、财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前款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鼓励物业服务人拓展服务范围,为业主提供专有部分专项服务或者特约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