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物业;(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三)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和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