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物业;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

(三)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和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