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