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居民自治、行业自律、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党的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