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