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第二十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向买受人明示并经买受人书面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备案情况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