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图纸,移交给相关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相关设施设备,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