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图纸,移交给相关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相关设施设备,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