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住宅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地上停车库以及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专有部分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出租,并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需求。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