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住宅区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列入规划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配套标准、首次权属登记等事项,并将其作为住宅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