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五条有效住宅区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列入规划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配套标准、首次权属登记等事项,并将其作为住宅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