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列入住宅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一)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二)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以及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四)全民健身设施;(五)物业管理用房;(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