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