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