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提出意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意见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共用部位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