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