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