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区分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行规范管理。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