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