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第十条有效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一)应邀列席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昌市委员会的会议;(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三)出入本市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申请给予通关便利;(四)在本市主管的公立医院享受就医便利服务;(五)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