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人士,可以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社会或者经济效益的;

(二)在本市直接投资、开展经贸活动,或者为本市招商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或者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