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本市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

推荐单位或者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自荐人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自荐表》后,向下列单位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五)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其他非本市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域或者领域,向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湾里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