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称号的议案: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四)被认定为犯罪的;

(五)有其他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称号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