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