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