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大上清宫遗址的保护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大上清宫遗址保护标志;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打井、深翻土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