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大上清宫遗址按照依法划定和公布的区域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一)保护范围共65334.2平方米:东侧以2017年发掘区最东侧隔梁一线为界,向北延伸至鹰厦铁路南缘,向南延伸至小路南缘;南侧以小路南缘为界,向东延伸至2017年发掘区最东侧隔梁一线,向西延伸至上清林场办公楼东侧外墙;西侧以上清林场办公楼、上清林场宿舍楼东侧外墙一线为界,向南延伸至南侧小路南缘,向北延伸至鹰厦铁路南缘;北侧东、西两端以鹰厦铁路南缘为界,北至鹰厦铁路以北240米处、瞭望塔以东山脊一线。
(二)建设控制地带共177784.8平方米:以保护范围为界,东延伸至伏魔殿以东30米处(边山东脊);南延伸至天乙池、福地门(边山南脊);西延伸至王家山东麓山脚;北延伸至鹰厦铁路以北240米处、瞭望塔以东山脊。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