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上清镇人民政府、上清林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